联系电话:0755-23306097/0755-23307486 手机端
首页 > 常见问题 > ——关于出口退税

——关于出口退税

作者:深圳鑫诺胜跨境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6-01

   1985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对出口产品退还国内流转过程中已经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税制度。
根据政策,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才可以办理退税: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采取“先征后退、未征不退”的原则。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出口即输出关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货物报关离境出口与否,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因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也不给予退税。而对于出口到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因为跨越了关境,也视为出口报关离境。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意即出口退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税。


在出口退税的计算方面,一个重要的指标是出口退税率。一般认为: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税率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十余次大幅调整。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税率可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加工水平越高的产品,通常退税率也越高。此外,退税率的高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的产业政策的倾斜和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如纺织品、服装的退税率达16%;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实行较低的退税率;对于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大部分机电产品,都实行17%的最高档退税率;对于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银粉、酒精、玉米淀粉、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部分塑料及制品等则取消了出口退税。2012年,我国共办理出口退税10429亿元,比2011年增长13.3%,增加1224亿元。出口退税的综合平均退税率达到12.9%。